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7/2020 222/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2條第1款及第14條之規定

      摘要

      1.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2. 也就是說,法院審理事實問題時,應調查屬訴訟標的之全部事實,包括可導致作出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之事實。
      3. 即便某些事實不載於控訴書和答辯狀之中,但是,通過文件或其他證據顯示相關事實極有可能被完全證明,且一旦被證明必定會令行為人免受處罰,這些事實亦是在訴訟標的範圍內,法院亦應對之作出調查。
      4. 對可影響最終裁判結果的屬訴訟標的範圍之所有事實,法院首先應在事實層面作出認定,隨後,以調查結果為基礎,在法律上作出適當的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