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17 227/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制度

      摘要

      本案中,整個審判標的都是環繞著實況筆錄的所有內容來構建的,即意味著包括一切屬於每一項輕微違反的具體情況及相應涉及的賠償金額,都是審判的範圍,不應出現僅以簡單的方式來列舉最基本的勞資關係事實。
      在說明理由部分中,原審法院亦指出是依據卷宗第75至78頁的文件書證作為考慮(卷宗第178頁),而這些銀行存摺資料及工作者所收取的現金支票都能顯示工作者“僅僅”收取了每月基本報酬,亦即同樣能證明其他額外部分並未支付。
      在綜合上述的證據後,卷宗是存在足夠及清晰的資料,讓原審法院可審理相關員工所欠收的金額。
      因此,原審可審而未審的判決在查明事實時存有漏洞,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