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事實分居
客觀及主觀要素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1638條第1款的規定,以事實分居為由提起訴訟離婚,除了要主張及證明夫妻雙方不再共同生活外,還需要證明雙方或一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之意圖。
2. 針對客觀要素方面,夫妻不再共同生活應理解為雙方不再同食、同住及同床而睡,與此同時夫妻的婚姻關係出現破裂。
3. 事實上,有一些情況,雖然雙方沒有一起居住,但並不代表夫妻關係已走向破裂,例如配偶一方往外地工作、進修、接受診治等,對於這些情況,單純的分開居住,並不代表夫妻不再“共同生活”。
4. 針對主觀要素方面,法律並無要求配偶一方或雙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圖必須持續兩年,離婚請求才得以被裁定為理由成立。
5. 由於未能證明原告與被告是因夫妻關係破裂而沒有共同生活連續兩年,得維持原審法庭駁回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