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15 285/201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行政程序法典》第66條 ― 正當利益

      摘要

      1.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66條的規定,任何能證明本身有正當利益知悉所要求之資料之人,有權要求行政當局提供相關資訊。
      2. 一般來說,具正當利益的人並不是利害關係人,因此不享有資訊權;但如果能夠主張及證明自己具有取得該等資訊的本身獨特利益,則法律允許將有關資訊權擴張到該等人士身上。
      3. 上訴人A有限公司是一間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公司,其身分是“提供服務者”,即是只需要按照服務合同的規定提供所訂定的集體客運服務及收取相應之服務費;而澳門B有限公司則是一間獲批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以非專營制度,經營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營運公司,其身分為“承批人”。
      4. 面對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且彼此之間不存在實質競爭關係的情況下,我們不認為上訴人單純主張擁有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營運者的身分,就足以具正當利益獲得澳門特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唯一承批人(澳門B有限公司)新增營運路線之相關資訊。


      5. 即便上訴人提出行政當局的批給程序沒有按照自由競爭原則及公開競投原則進行,但又沒表示打算以欲取得的資訊作何等續後程序,可見上訴人提出有關聲請只不過出於自身的好奇心,因此同樣不具備正當利益獲得該等資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