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4 288/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第6/2004號法律第20條
      使用他人文件罪的罪狀要素
      出示入境逗留文件
      偷渡者
      向警方出示別人的身份證以充作己證
      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
      意圖逃避打擊非法入境的法律的效力

      摘要

      一、 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20條有關使用他人文件罪的罪狀並不要求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者須同時向查驗證件的人員出示入境逗留文件才算罪成。
      二、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第二嫌犯於2011年9月2日偷渡來澳後,於2011年10月17日被澳門警方要求出示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他遂向警方出示持證人為別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以當作自己的合法身份證件,以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以隱瞞自己不持有合法逗留澳門所需之身份證明文件,而他自己是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不容的。
      三、 如此,第二嫌犯應被判處以正犯身份及在既遂的情況下,犯下原被指控的一項由上述條文所規定懲處的使用他人文件罪,這是因為他是在意圖逃避上述旨在打擊非法入境的法律的效力之下,將他人的身份證充作本人的證件並使用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