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法律適用的瑕疵
- 詐騙罪
- 不可能未遂
- 偽造的文件在詐騙罪中的重要性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上訴人只是單純以其認為應予以認定的事實來質疑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以表達他對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的不同意見,不過是試圖通過提出瑕疵,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這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相關規定。
3. 上訴人分別向經濟局和文化局遞交的偽造發票,未有令有關當局向其批出更多的資助金額,僅僅因為上訴人所遞交的該等發票的偽造金額未足以使經濟局或文化局按資料計劃批出更多的資助金額,而並非透過偽造金額的方法無論如何不會令相關政府部門變更資助金額繼而造成損失的結果。相反,如果嫌犯不以提高報價而偽造發票,而是上報原來的價格的發票,在專款專用、實報實銷以及盈餘退回的原則下嫌犯肯定不能得到現在政府部門批出的資助金額,即嫌犯得到了實際上沒有支出的資金,實際上,政府還是支付了嫌犯實際上沒有支付的部分資金,這部分正是政府的損失。所以,這絕非為上訴人所指稱的方法不能的情況。
4. 有關政府部門的資助款項是專款專用,要按實報實銷的原則支付金額,並且經過預先支付,後期結算以及盈餘退回的方式進行。作為顯示有關專款的使用情況的重要事實的“費用金額”是一項首要的事實,政府部門的監控資助資金依照這因素進行,那麼,上訴人所主張的有關報銷的發票不具有重要性簡直無稽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