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錯誤認知
摘要
1. 正如原審法院認定,嫌犯明知所持有之電擊器具攻擊性,可作攻擊防衛之用,電擊器的主要功能和特徵,是以放電方式影響他人軀體或心理,因此,是應該受到監管的,而原審未能採信嫌犯的解釋,故而認定嫌犯知悉有關電擊器是禁用武器的事實。
2. 從台灣法律“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 已經明確了在嫌犯的居住地,與本案所觸犯的相同的行為同樣是違法的。這樣我們看不出充分理由指出嫌犯必然不清楚在澳門持有禁用武器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