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9/2014 321/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共同正犯
      - 結論性事實
      - 從犯
      - 量刑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認定事實結論的事實事宜的裁判遵循與認定法律概念的裁判相同的規則,即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的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49條第4款的規定,合議庭對有關法律問題的答覆被視為不存在。
      3. 在本具體個案中, “共同準備”一詞卻只是表達上訴人A(第一嫌犯)手持的陰幣是在作案之前就已經按照計劃預備好的客觀存在的事實,並不存在任何裁判者的價值判斷,完全不是一個結論性的表述。
      4. 以共同正犯進行的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為達到某一結果的共同決定,以及同樣是共同進行的實施犯罪行為。而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並非必須每個行為人參與所有(實施犯罪的)行為,只需要每一行為人的行動構成犯罪整體的部份,以及結果是每一行為人所想要的,即使僅屬於或然故意的形式亦然。
      5. 上訴人在本案所針對的犯罪事件的參與程度不止於單純地提供物質或精神上的幫助,而是直接地參與了整個犯罪計劃,完全談不上符合《刑法典》第26條第l款所規定的從犯犯罪方式。
      6.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除了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之外,還賦予法官在法定刑幅之內選擇一具體刑罰的充分自由,而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量刑出現明顯罪刑不符和明顯過重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