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案件利益值、訴權、起訴之正當性、事實之認定、訴訟形式錯誤、法律概念
摘要
- 本案的訴訟標的為有關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故在確定案件利益值方面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252條之規定。
- 倘有關租賃合同並未完全履行,仍在履行中,根據《民法典》第280條第2款之規定,原告們的請求將之撤銷的訴權並未失效。
- 當原告們向原共有人購買了其共有份額後,繼承了該名共有人對有關單位原有的一切的權利,當中包括針對有關違法行為提出撤銷之訴的權利。
- 倘有關共有物為須登記之財產,而卷宗內並沒有資料顯示上述之使用協議已載於有關登記內,故不論有關協議是否包括同意第一被告出租A區域並自行收取有關租金,該協議並不能對抗原告們,茲因彼等並沒有參與有關協議的制定,故屬第三人。
- 雖然原審法院在認定第一被告出租整個單位的事實事宜上有偏差,但此並不足以改變其撤銷有關租賃合同之決定。
- 若有關使用協議並不能對抗原告們,那第一被告指控原審判決缺漏重要事實,繼而要求在已證事實中納入新的事實及增加待調查事實也變得無用了。
- 勒遷之訴的目的為終止有關不動產之租賃,故前提是存有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
- 在原告們並不承認有關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繼而要求將之撤銷的情況下,不存在訴因和訴求間相互矛盾或相互不相容的情況,亦不存在訴訟形式之錯誤。
- 租賃可以是一法律事實,也可以是一法律概念。
- 倘所有訴訟方均不否認有租賃合同的存在,只是在爭論其合法性,原審法院認定租賃這一事實的存在的做法並沒有錯誤,茲因在本具體個案中,有關詞語不再是一個具爭議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已有共識的法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