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交通意外
傷者後遺症
傷殘率
醫學鑑定
《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第1款
擴大索償請求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
審理義務
摘要
一、 在本案中,三位負責對交通意外傷者作出鑑定的醫生均一致同意無客觀證據可顯示被鑑定人因交通意外導致其留有記憶力欠佳、頭暈和頭痛等顱腦損傷後的症狀,亦並無其他後遺症。換言之,三位醫生均一致認為並無客觀證據可顯示被鑑定人是患有其本人所主張的上述症狀。雖然他們亦有指出「不排除被鑑定人……留有……症狀」,但是此種文字表述方式祇是為了表明他們是尊重他人或會不同的意見。
二、 這樣,原審法庭在把索償的交通意外傷者所主張的傷殘率認定為未經證實時,並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第1款的規定。
三、 至於案中的第二份擴大索償書的問題,從原審判決的內容所看,原審庭的確未有提及該份索償書,也無提及相關索償事實是否屬實。如此,上訴庭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規定,宣告原審庭確實並無履行其須對該份擴大索償請求作出審理的義務,並因而命令同一原審庭須具體審理此份索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