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法院不能僅以嫌犯持有的毒品數量來判斷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供個人吸食還是出售或提供予他人,換言之,不應僅以嫌犯持有毒品的數量較大為由推斷其從事販賣活動。
但是,警方在嫌犯住所亦搜獲通常用於分拆包裝毒品的電子磅及透明小膠袋,以及嫌犯在首次司法訊問中承認將毒品用於與他人分享的聲明。
面對有關證據及事實,原審法院單憑嫌犯在審判聽證中否認控罪的解釋而認定嫌犯持有所有的毒品只供其個人吸食,上述的認定違反一般的經驗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