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再次調查
摘要
1. 根據原審法院已確認之事實:“上訴人明知只有持特定合法證件的人士才能受僱在本特區工作,卻仍然有意識地自願為不具備這種資格的人士提供工作,與其建立勞務關係。”
故此,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尤其是三名員工,甚至上訴人胞妹均表示員工的工資均由上訴人負責簽票支付,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觸犯相關罪行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3.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