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6/2016 399/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工作意外
      遲延利息

      摘要

      1. 在勞動關係中,雖然僱主已向保險實體購買工作意外保險,但由於無法證實前者的員工(受害人)受該保險合同所保障,因此不能認為有關工作意外之責任已移轉予保險實體。
      2. 儘管受害人本身患有頸椎疾病,但並未能證實其在工作意外發生前已處於無能力的狀況,即是處於長期或暫時失去工作或謀生能力(見第40/95/M號法令第3條g)及h)項),因此在計算有關彌補時,不應考慮同法令第9條第2款的規定。
      3. 除非債務未作結算,否則根據《民法典》第794條第1款的規定,在司法催告債務人後,則構成遲延。
      4. 在本個案中,由於受害人已在起訴狀中對債務作出結算,因此按照上述規定,有關遲延利息應自傳喚責任人之日起開始計算。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