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然而,倘有關行為屬紀律處分性質的行為,則無需具備《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規定之要件。
- 考慮到聲請人已於2017年11月27日退休,故所科處相關的撤職處分,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06條第3款之規定,僅導致中止支付退休金4年。現在立即執行有關處罰,或待聲請人的司法上訴案的裁判確認後再執行(倘敗訴),看不到對有關處罰行為所謀求的公共利益有太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