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販留罪
- 故意
- 或然故意
摘要
1. 明知行為之後果係可能使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而行為人行為時係接受該事實之發生者,亦為故意。
2.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這樣寫的:“在涉案人與“A”進入單位後,涉案人接觸到嫌犯B,嫌犯沒有要求涉案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亦沒問及涉案人持何種證件及有關逗留期。之後,嫌犯同意及指示一不知名女子安排涉案人在該單位的其中一房間(即1號房)居住,上訴人在以一非法旅館模式運作的場所中作出容許本案被收容人入住單位房間的一刻起,上訴人對涉案人是否持有合法的逗留文件完全抱有放任態度,因此明顯具有收留的(或然)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