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事實分居
主觀要素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1638條第1款的規定,以事實分居為由提起訴訟離婚,除了要主張及證明夫妻雙方不再共同生活外,還需要印證雙方或一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之意圖。
2. 針對主觀要素方面,其涉及內心及情感方面的事實,很多時候不再共同生活的想法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產生的,很難確定出一個準確的時間點,因此在認定主觀要素方面,應以整體事實為基礎,再根據一般經驗法則加以判斷夫妻雙方是否再沒有共同生活的意圖。
3. 我們認為法律並無要求配偶一方或雙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圖必須持續兩年,離婚請求才得以被裁定為理由成立。
4. 事實證明原告自2011年起再無回到家庭居所,同時亦證實原告跟另一女子發展婚外情,且前者再沒意願與被告重拾夫妻生活。
5. 綜合分析有關狀況,再依據一般經驗法則,我們相信原告決定離開家庭居所的原因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關係已走向破裂。
6. 針對本具體個案而言,由於原告與被告因夫妻關係破裂已沒有共同生活,有關狀況已持續超過兩年,且至少原告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圖,因此我們認為在符合事實分居要件的情況下,得裁定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