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刑罰選擇
- 量刑過重
- 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科處罰金實在未能適當及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觸犯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但是對受害人所引起的傷害具有一定嚴重性,因此,對上訴人判處三個月徒刑的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並沒有減刑的空間。
3. 考慮到有關事實,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程度,原審法院所訂定的30,000圓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完全沒有偏高,相反有點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