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附條件緩刑決定
- 條件的完成
- 廢止緩刑
- 辯論原則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已轉為確定的判決中為緩刑定出了條件----上訴人必須在該判決轉為確定起計90天內,向澳門愛護動物協會支付1萬澳門元,此條件並不在《刑法典》第49條至第52條之列,尤其不屬於第49條第1款C項所規定的義務,而足夠成給予緩刑的一個條件。
2. 上訴人在清楚知道判決內容的情況下,卻無在該判決轉為確定起計90天內,向澳門愛護動物協會支付1萬澳門元,這就意味著,沒有滿足給予緩刑的條件。
3. 被上訴的批示是確認上訴人因無滿足給予緩刑的條件而決定實際執行所判處的徒刑的,而並非一個廢止緩刑的批示,故無需事先聽取被判刑人,因為這並不涉及辯論原則的違反或對被判刑人辯護權的削弱,而是一種期間完成與條件未被滿足的必然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