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18 47/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尤其是被害人及證人清晰的證言,結合通訊內容及上訴人所簽署的欠單的文件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上訴人所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且有關金額為港幣141,000.00元已接近當相巨額的金額。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故此,原審法院的量刑並非明顯的不合理。
      然而,上訴人最終都對被害人作出賠償,雖然有關賠償在原審法院作出判決後,所以不屬於《刑法典》第201條第1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但是亦應該可以反映在量刑方面。經考慮所有情節,本院認為判處上訴人二年三個月徒刑較為適合。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