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法律定性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在本案中所檢獲的多張“白卡”中,包括載有信用卡或記賬卡的資料的,都證明了兩上訴人的確使用載有他人個人及銀行資料的“信用卡”並成功提取金錢,兩上訴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典》第252條,配合第257條第1款b)項的偽造貨幣罪。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兩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兩上訴人以直接共犯、既遂及連續犯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52條第1款配合第257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假造貨幣罪,各被判處四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略高於刑幅的五分之一,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