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9/2016 596/2016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然而,倘有關行為屬行政紀律懲罰性質,則不需具備這一要件(《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3款之規定)。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雖然紀律對軍事化人員而言比普通行政機關公務員更為重要,要求更為嚴格,然而當紀律被違反時,適時作出科處罰款決定在某程度上已有助紀律的重整及彰顯遵守紀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倘所科處的處罰僅為金錢處罰,並非需將聲請人調離工作崗位以保障部門良好運作或良好形象的處罰,那即使不立即收取有關罰款並不會嚴重損害該處罰決定背後所謀求的公共利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