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14 602/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代外勞中介公司在外勞薪金內扣除勞務費
      實況筆錄
      不合理解僱
      被解僱者的索償請求
      《勞動訴訟法典》第102條第2款
      答辯書
      民事索償訴訟標的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自由心證
      經驗法則
      公積金計劃的更改
      惡意訴訟
      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典》第376條第1款和第2款

      摘要

      一、 既然索償的被解僱員工是根據勞工事務局實況筆錄的計算附表來向資方提出索償請求(見《勞動訴訟法典》第102條第2款),且今上訴的資方在民事答辯書內並未實質提出過任何具體答辯事實,那麼本案的民事索償訴訟標的(即本案的民事爭議事實)便由勞工事務局在實況筆錄內描述的指控事實所構成。
      二、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的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當法官對事實審的最終判斷結果尤其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時,便是在審議證據上犯下明顯錯誤。
      三、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及其內提到的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上訴人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一切上訴主張,實在不能成立。當中須強調的是,索償人即使基於其身為上訴人的人事部經理之關係,自然會知悉上訴人於2003年更改了有關公積金計劃的制度,但這並不必然意味有關更改內容曾獲索償人本人的同意。事實上,根據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僱員是不會輕易同意資方收窄僱員原來工作福利的舉措。而即使個別證人在原審庭審上的供詞對上訴人有利,此情況並不足以排除原審庭在綜合分析案中所有證據後的自由心證的合理性。
      四、 鑑於索償人的行為是經上司批准,且上司對其工作亦有指令權,上訴庭同意原審庭有關索償人在代外勞中介公司在外勞薪金內扣除勞務費事件上的過錯責任不應由索償人全部承擔的判斷,上訴庭因而不得改判上訴人當初是有充份合理理由去解僱索償人。
      五、 由於上訴人於2003年對僱員手冊中的第4點所作的更改內容未曾獲索償人本人的同意,所以對本案的爭議便須繼續適用之前的2001年僱員手冊中的規定。
      六、 原審庭已裁定有關惡意訴訟的指控並不成立,因此涉及此項指控和相關賠償請求所衍生的訴訟費用當然是由提出指控的索償人承擔(見《民事訴訟法典》第376條第1款和第2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