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14 628/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兩罪並罰
      - 非剝奪自由刑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僅就原審法院判處吸毒罪2個月徒刑以及與另案判處9個月的徒刑並罰共判處10個月的單一刑罰的量刑提出上訴,要求就吸毒罪處以最高60日的罰金刑或減至1個月徒刑,競合後的刑罰減至8個月徒刑及予以緩刑,這是一個明顯不符合法律的請求,不管怎麼樣,經過與本案的判刑的並罰也不能低於該案的單一罪的刑罰。
      2. 依照《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法院應該優先選擇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只要此刑罰可以適當地和充分地實現懲罰的目的。而上訴人的犯罪記錄顯示單純的罰金不能達此懲罰的目的,法院選擇徒刑無可厚非。
      3. 法院在一般的量刑時,具有法律所賦予的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選擇一適當的刑罰的自由,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量刑出現明顯罪刑不符和明顯過重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4. 根據《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後,認定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得將所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5. 從上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看到,更是在曾經幾次觸犯與毒品有關的犯罪並且在法院給予兩次緩刑以及延長緩刑之後,仍然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因此在考慮對犯罪的預防的要求尤其是特別預防的要求後,除了實際執行徒刑沒有其它的選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