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9/2016 70/2016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時效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491條第1款的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經過三年時效完成。
      2. 再根據同一條文第3款的規定,如有關不法事實構成犯罪,而法律對該犯罪所規定指追訴時效期間較長,則適用該期間,但法律同時又規定,如刑事責任基於有別於追訴時效完成之原因而被排除,則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生該原因時起經過一年時效完成,但必須確保第1款所規定的最基本期間。
      3. 針對本案而言,上訴人於2007年10月21日向警方提出告訴,指稱被警員毆打。上訴人在接獲檢察院的歸檔批示通知後,雖然嘗試向助理檢察長提出聲明異議,以及向刑事起訴法庭法官聲請預審,但同樣遭駁回,因此根據《民法典》第491條第3款第二部分的規定,由於有關案件的刑事責任基於有別於追訴時效完成之原因而被排除,上訴人應於接獲預審聲請被駁回的通知起計一年內提起有關損害賠償訴訟,否則損害賠償權將會因一年時效期間完成而消滅,但不妨礙第1款所規定的三年期間。
      4. 即是,有關事件發生於2007年10月20日,而上訴人於2009年7月21日接獲預審聲請被駁回的通知起經過一年完成時效,但法律為了確保最起碼的三年時效期間,按照《民法典》第491條第3款後部分,結合第1款第一部分的規定,有關損害賠償請求權於2010年10月20日方視為完成時效。
      5. 然而,上訴人於2012年6月26日才正式提起有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根據有關規定,其主張之民事損害賠償權已因三年時效完成而消滅,從而得駁回上訴人針對彼等被告提出的全部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