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自由心證、精神損害補償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之規定,精神損害只有達到一定的嚴重性下,才能獲得補償。
- 在未能證實存有精神損害的前提下,原告的補償訴求不可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