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再審的要件
摘要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從偵查階段至審判聽證階段,上訴人A以及其他訴訟實體均未提出上訴人其因精神失常而處於不可歸責狀態之爭辯,致使無論在檢察院控訴書抑或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書中的已證事實,均未發現關於其精神失常之事實。
因此,經對比原審合議庭裁判之已證事實後(見卷宗第20頁及其背面),上述鑑定上訴人為無行為能力的醫療報告則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所指的新證據。
另一方面,上訴人A雖作出已證事實所涉及的犯罪行為,但極可能基於當時正處於《刑法典》第19條所規定之因精神失常之不可歸責的情況而不得予以刑事歸責,結合新證據再次進行審判,以及配合適用《刑法典》第83條及續後條文有關保安處分的規定,極可能得出跟被上訴的初級法院裁判不一樣的審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