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9/2014 791/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民事損害賠償
      - 刑事無罪判決
      - 不法性
      - 過錯
      - 委託關係
      - 泳池救生員
      - 謹慎義務
      - 死者的工資損失
      - 財產損失
      - 生命權
      - 精神損害
      - 安慰價值
      - 衡平原則

      摘要

      1. 作為確定民事責任的前提之一的不法性由兩個部分或者方式組成:侵犯他人權利或違反旨在保護他人利益的任何法律規定,它具有客觀的性質,是指違反法律,構成被禁止的損害或有害的行為。
      2. 刑事的無罪判決並不妨礙審理民事請求並作出給付判決,只要能夠確定構成民事責任的要件,即:行為人意志可以控制的行為,行為的不法性,行為人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損害及其與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 一方面,對無罪判決沒有任何的上訴提起,這部分可以視為確定了,不能再審理刑事部分,尤其是不能在民事責任的確定之後得出改變刑事判決的結論。
      4. 《民事訴訟法典》第579條規定“刑事無罪裁判之效力”,條文的重點在於無罪裁判“以嫌犯並未作出其被歸責之事實為由判嫌犯無罪”。在本案的刑事判決沒有得到證實的部分是“沒有證實其行為具有刑事不法性”,而不是證實了“嫌犯沒有實施被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行為具有合法性”而開釋其罪名,上訴人的主張只有在後一種情況下,即證實了“其行為具有合法性”,才能為真。
      5. 救生員在值班的時候是否坐在高凳上並不能當然的避免事故的發生,這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合適地履行謹慎義務。對於一個盡職地救生員,不管坐在哪裏都可以及時發現事故的發生。
      6. 一個救生員不坐在高椅上並不等於可以排除其特別的謹慎義務,而採取其他足以充分履行此義務的措施,如巡視,或者更加留意每名泳客的一舉一動。
      7. 救生員選擇不坐在高凳上,因為那裏是唯一沒有太陽曬的地方卻又頂頭(上蓋部分太矮),這些都是無可非議的,問題就在於,作為具有特別謹慎義務的第一民事被告,又是有關游泳池的唯一救生員,並沒有採取其它可以彌補其不能坐在高凳上的不足的措施,尤其是必須保證每一個泳客都在其視線範圍,並且每時每刻保持高度警覺。而事實上,受害死者在遇溺五分鐘之久也沒有被覺察,其行為明顯存在過錯。
      8. 第493條第1款規定的委託取決於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依賴關係,委託人對受託人作出授權,作出指令或者指示,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說明前者因後者的行為而承擔責任。
      9. 工資損失雖然是將來的損失,但也是財產損害的部分,而非精神損失,不能適用《民法典》第489條第二款的規定。
      10. 作為死者的父母,只有在證明其對死者生前存在經濟上的依賴關係或者即使不是經濟上的依賴關係也是一種定期的贍養關係才能夠認為死者的死亡給其帶來本身財產上的損失。
      11. 生命權的損害賠償也是屬於精神損害賠償之列,其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之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之公式。
      12. 人的生命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13. 原審法院所確定的80萬澳門元的賠償,是原審法院在衡平原則下做出的,只有在確定的金額存在明顯不合適或者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