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1/2022 831/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欠缺有效之告訴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主觀故意或阻卻故意
      - 法律定性

      摘要

      1. 在案發翌日所發生的事實不應被理解為一個獨立犯罪行為,其是事件的延伸。輔助人報案當日仍然是法定的六個月期間內,故輔助人對盜竊行為提出告訴,已必然涵蓋該犯罪行為相關的所有事實,不論相關事實是否在其後才作出。

      2. 根據已證事實,可認定被取去的模擬試卷是屬於「B督課中心II」的小學五年級和六年級的數學科模擬試卷、以及小學六年級的英文科及中文科模擬試卷。
      此外,亦足以認定被取去的模擬試卷是具有實質勞動及經濟價值,屬「B督課中心II」的導師需要耗費時間及精力製作才能得出的產物。按上述的描述已足以確定案中被盜竊標的之本體及內容,且足以令法庭作出“有關試卷屬於督課中心所必須具備的材料、有其實質經濟價值、上訴人取走試卷後導致督課中心短時間內無法正常運作”之認定。

      3. 無論輔助人與上訴人於何時結束合夥關係,也不影響有關涉案模擬試卷的性質,儘管當時上訴人作為「B督課中心II」的合夥人,也不可以獨自取去模擬試卷並據為己有,因為有關模擬試卷是屬於「B督課中心II」的財產,受到刑法的保護,在未就企業的財產進行分割前,任一股東也不可以作出處分,況且,「B督課中II」當時仍然繼續營運,並非處於停業狀態。

      4. 分析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發現,上訴人還是在強調輔助人的聲明不足為信,而法院應採信其聲明。
      然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上訴理據是針對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案卷所載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並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5. 上訴人作案時清楚知道所帶走的模擬試卷不只由其個人製作,還包括D及G所製作的模擬試卷,因為上訴人是在兩名證人的辦公桌上拿取的,這一點有證人證言及錄影片段得以印證。上訴人亦十分清楚有關的教學資料、模擬試卷及教科書等資料是「B督課中心II」的重要營運工具,如果缺少上述資料,將會對「B督課中心II」的運作構成重大影響。上訴人也清楚知道在未處理好與「B督課中心II」之間的合夥關係前,不能在未經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單方取去屬於「B督課中心II」的財產。
      據此,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錯誤情節,而原審法官認定上訴人存在故意並無不妥。

      6.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取去的是督課中心教學的模擬試卷,雖然是文書但並不用作證明任何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屬於刑法典關於文件的定義,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並不符合《刑法典》第248條第1款所描述之罪狀,而原審法院對相關犯罪事實的法律定性正確,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