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違反《刑法典》第214條第1款之規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案中,雙方並沒有簽署書面的填寫協議,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支票背後是關乎一筆與賭博相關的借貸活動,根據一般的理解和生活經驗,持票人為著取得借款,必須明白所簽發的支票必須具備支付的功能才能獲得借貸方的同意,而當中亦必包括兌現支票所需的一切條件。這也是賭場貴賓廳內慣用的借貸方法。因此,從簽發支票行為作出的一刻起,已經代表著背後雙方的一個完全的協議,不論是默示同意亦然。
在達成有關協議後,只有當輔助人在事後填寫該支票金額時不根據雙方協議進行,例如填寫一個大於嫌犯實際所獲得之籌碼金額時,方會視為違反填寫協議。但是,本案的情況並非如此。
卷宗內涉案的支票應視為一張具備法定效力的支票,而它的不能兌現是可產生刑事責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