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緊急避險之情節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提出的緊急避險或阻卻罪過之緊急避險之情節都必需有事實作為依據。而原審判決中,並沒有相關的事實依據。
在現階段,整個舉證及審查階段已經結束,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以外的重新審查證據的可能。
因此,法律不允許上訴人在現階段提出新“事實”,要求上訴法院依據這些“事實”來推翻原審法庭所形成的心證。
2.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違令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因此,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