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4/2024 527/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出票人掛失支票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理由說明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

      摘要

      1.判斷簽發空頭支票罪的主觀犯意,重點不是單純限定或止步在行為人是否知悉支票戶口的存款狀況,而是考察其是否故意製造或放任存款不足狀況而令到支票不能兌付。
      2.出票人提前簽發“擔保”支票,支票上所載的日期(出票日)是一將來日期,該日期之前,支票作為擔保,而到了該日期時,支票的擔保功能結束,隨即取得支票的支付功能。
      3.已簽發且交予持票人的支票,出票人在支票日期(出票日)前掛失支票,等同於故意不保證有足夠金額兌付支票。
      4.嫌犯作為出票人,在簽發且交予持票人有關支票之後,已經不是支票的權利人,無權掛失支票。如出票人與持票人間的票據基礎關係(原因關係)發生變化,雙方應協議解決,協議不成,出票人得選擇合法、適當的流程止付票款,以便先行解決基礎關係中所出現的問題,無論如何不可以謊報遺失。本案嫌犯虛報遺失支票的手段顯然具不法性,其不保障兌付支票的故意是顯而易見的。
      5.持票人在提示付款之前是否知悉相關的支票被出票人掛失,對相關行為人是否構成『簽發空頭支票罪』不具重要性,皆因正當的持票人的權利不應被對抗。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4/2024 539/2020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關於履行民事合同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民事合同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民事合同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4/2024 730/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保險合同
      - 對風險的惡意不聲明及不正確聲明
      - 合同的撤銷
      - 重要錯誤

      摘要

      要判斷原告在投保時是否出於惡意,需要審視投保人是否刻意不聲明或不正確聲明就診及疾病記錄。
      為此,需要通過客觀事實來判斷投保人是否違背誠實,刻意不聲明或隱瞞就診及患病記錄,以達至保險公司接受其投保申請之目的。
      原告在提交投保申請後被安排接受體檢及回答相關健康問題。儘管原告沒有專業醫學知識,無法準確說出具體疾病名稱,但他在體檢時僅向醫生提及“約一個月前因雙眼視物模糊到珠海當地醫院就診,檢查示眼睛充血”,卻未申報其於最近三個月因眼睛問題在珠海醫院的就診經歷。這顯然表明他對過往病歷的交代存在不足,但這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未完整申報就診記錄及疾病診斷的行為具有惡意。
      另外,被告亦未能證明這些資料在接受原告的投保申請過程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事實證明,原告並沒有完全隱瞞眼睛的問題,只是交代得不夠充分。如果被告認為這些病歷信息重要且會影響保險風險評估,他們應該進一步要求原告作出詳細解釋。甚至,被告可以通過投保申請書中原告的授權,向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查詢原告的健康狀況、病歷、治療或諮詢記錄。
      然而,被告既沒有要求原告就其聲明的病歷作進一步解釋,也沒有行使授權向其他機構或實體查詢原告的病歷資料。這顯然表明,被告對於原告可能存在的病歷並不十分在意。
      在本案中,由於未能證明如果被告知道原告遺漏申報了案中所涉及的病歷,就絕對拒絕接受原告的投保申請,或者即使接受申請也會設定限制條件,因此這不符合撤銷保險合同的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4/2024 23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1.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要求在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均符合假釋的要求。
      2.在審查特別預防方面時,不能孤立考慮服刑人的某些行為表現,需綜合考慮案件之事實和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服刑人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3.在審查一般預防方面時,重點是從“社會觀感”去考量。具體而言,這一“社會觀感”是,面對服刑者犯罪事實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其服刑期間的人格演變,公眾對其的人格改變予以認同和接納,其假釋不會令到公眾認為不符合公平正義、不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不會引發公衆不必要的恐慌、不安。
      4.上訴人與他人有計劃且分工合作實施搶劫,其犯罪的故意程度高,不法行為嚴重,對社會秩序及安寧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上訴人實施搶劫之後,親自轉移了部分犯罪所得款項,其至今沒有交代相關款項的去向,亦沒有具體賠償計劃。雖然上訴人在監獄服刑期間行為表現良好,在人格方面有正向發展趨勢,然而,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嚴重,提前釋放上訴人,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上訴人不符合假釋之實質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4/2024 20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法律適用錯誤

      摘要

      根據已證事實第5點,上訴人亦藏有多個小透明膠袋,客觀證實其有售賣毒品。事實上,已證事實第1點及第2點,已證實上訴人取得涉案的毒品,用予售賣他人。由此可見完全不是其所主張的單單只用作個人吸食。
      即是說,上訴人主張的情節並不能產生明顯特別減低行為不法性或可譴責性的效果。因此,本案並不存在適用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的可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