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
《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庭得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以原審法庭所持的事實審和法律審審判依據,裁定嫌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偽造文件罪
- 犯罪罪數 不予處罰的其後事實
- 量刑
1.第2/90/M號法律第11條、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16/2021號法律第75條處罰的犯罪所保障的法益與1886年《刑法典》第216條及現行《刑法典》第245條及244條規定及處罰的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所保障的法益不盡相同,前者雖然也旨在保障相關文件的真確性和可信任性,但是,其主要是為著保障澳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而後者則僅是保障相關文件的真確性及可信任性。
2. 於1984年,經第二嫌犯同意,上訴人冒充第二嫌犯來澳門定居,並以第二嫌犯的身份資料獲發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在澳門生活;1990年及其後,第二嫌犯取得在澳門逗留許可及取得和續期相關證件時,由於上訴人已使用第二嫌犯的個人身份資料向澳門有關當局申請辦理了身份證,因此兩人共同決意讓第二嫌犯使用及繼續使用上訴人的身份資料。雖然這樣,上訴人在第二嫌犯取得身份證明文件及續期時作出的行為是完全獨立的犯罪行為,該犯罪行為並非僅僅是為確保或利用其之前行為(涉及上訴人本人獲發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事實)之結果, 也非僅僅是前一行為之延續,而是引發新的法益侵害,因此,並不存在由於第二次行為旨在確保前一次行為不受處罰的情況,不屬於“表面競合”中的“不予處罰的其後事實”、且第一項『偽造文件罪』(涉及上訴人本人獲發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事實)並不涵蓋“隨後行為”(涉及第二嫌犯獲發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事實)的不法性及罪責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