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5/2014 557/2012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其他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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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5/2014 563/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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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5/2014 2/201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說明理由、自由裁量權、聽證、非官僚化原則

      摘要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不論《基本法》(第24條第2款(五)項)或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第1款(九)項)均明確表明欲成為澳門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須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
      - 行政當局在作出有關判斷時,享有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審理。
      - 倘上訴人於2009年至2012年長期不居於澳門的狀況並非因不可抗力而引致,被訴實體認定其沒有連續居澳7年以上的決定是正確的,並沒有違反第8/1999號法律第4條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
      - 設立聽證制度之目的,是讓利害關係人可參與有關程序,發表自己的意見,以供行政當局參考及避免意料之外之決定。
      - 倘上訴人已就有關問題向澳門身份證明局發表了其口頭意見,且在其後的必要訴願中,亦向被訴實體發表了書面意見,並不存在違反對當事人聽證之瑕疵。
      - 在“第二階梯之行政程序決定”(procedimento administrative de 2ª grau)中並不存在違反聽證之瑕疵,茲因利害關係人可在有關行政申訴程序中,充份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
      - 任何欲成為澳門永久居民之人士,應主動去了解有關取得資格。在不清楚或不明白的情況下,可向有關行政當局查詢,而並非行政當局有責任主動為之。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條所規定之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行政當局只有在被要求提供資訊及解釋時,才有義務提供有關資訊及解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5/2014 189/201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5/2014 541/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