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救的予盾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量刑
1. 所謂的事實不充分的瑕疵僅存在於法院沒有證實必要的可資作出適當法律適用以及決定案件實體問題的事實;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必須在該刑事訴訟案件的標的包括控訴書或辯護詞所界定的範圍內,對這些事實作調查。
2. 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的販毒行為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該條所列舉的所有行為,包括不法持(藏)有。
3. 對於持有的行為,法律是這樣區分的:第8條的不法持有的目的不是第14條所規定的持有的目的。第14條所規定的不法吸食的數量是沒有限度的,可以證明所持有的毒品均為本人吸食。
4. 本案在書寫事實的時候,指出少部分用於自己吸食,其餘大部分用於出售或者讓與他們吸食。法院最好是依照查明事實真相的原則,依職權查明嫌犯真正自己使用的分量,尤其是在眾多毒品種類的情況下查明自己所吸食的毒品種類及其分量。如果仍然保留現在的分量的含糊描寫,上訴法院認為只要在最有利於嫌犯的分量的分割的情況下,決定嫌犯是否還可以被判處第8條所規定的販毒罪。
5. 只要依照嫌犯所持有的毒品除去最多49.9%可以供個人吸食外的分量仍然可以判處嫌犯觸犯第8條規定的販毒罪,法院的判決就沒有錯誤。
6. 原審法院在理由說明所陳述的完全是在認定事實時審理證據並形成心證的過程的描述,包括覆述嫌犯在庭審中的陳述內容,不等於法院認定的事實,而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是通過其自由審理證據並形成心證而得出的結論,當然可能與相反的陳述的內容有出入,但是,這完全不是《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所規定的瑕疵。
7. 法院自由審理證據以及自由形成心證,即使這個不是事實的真相,除非有明顯的錯誤,我們也不能質疑,這是法律賦予審判者的權利。
8. 法院的判決書中從總體上考慮第65條規定的因素進行量刑,包括不法程度、結果的嚴重性等因素。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法院具體地定出每個情節所值的刑罰,而是要求法院在量刑時從總體上考慮所有應該考慮的情節及在刑幅內確定一合適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