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更正筆誤
- 量刑
- 罪刑平衡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理由之前,已透過批示作出澄清,屬單純的筆誤,上訴人仍對此已更正的筆誤提出上訴,而沒有對此更正提出質疑,那麼,以上的上訴理由提出的問題就不存在了,阻礙了本院的審理。
2.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量刑的標準,其中心體現在實現犯罪預防的刑罰的目的之上。
3. 《刑法典》第65條賦予法官在法定刑幅之內選擇一具體刑法的充分自由,而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量刑出現明顯罪刑不符和明顯過重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4. 作為數罪並罰的刑幅為4年至33年6個月徒刑,而原審法院,完全充分的考慮了上訴人犯罪前後的表現、作出賠償悔罪表現,僅僅選擇了9年9個月的徒刑,毫無過重之夷,上訴法院根本就沒有介入的空間。如果按照上訴人請求的僅6年徒刑的話,那才是真正的嚴重違反罪刑平衡、刑罰適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