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輕微違反
- 推定違反人
- 真正違反人
- 訴訟權利
- 無效判決
1. 《道路交通法》第132條規定:輕微違反發生後,如執法人員不能識別輕微違反的行為人,則應通知車輛的所有人、保留所有權的取得人、用益權人或以任何名義實際佔有車輛的人在十五日內指出違法行為人的身份或自願繳付罰金;否則被視為輕微違反的責任人。
2. 立法者在這裡,首先賦予車輛所有人在十五日內指出違法行為人的權能,如果他不在這個期間內行使這個權能,法律就對輕微違法行為人或者責任人的身份作推定的規定,推定車輛所有人為有關輕微違反的責任人,並在一定的期限內支付罰款,或者成為輕微違法行為人接受法院的審判。
3. 上述規定的推定僅屬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只要在審判中證明其並非實際違反交通規則者即可排除其違法責任。
4. 法律根本沒有客觀歸罪的規定。15天的權能期間的錯過,也完全不可能產生行為人喪失在之後的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中的包括“無罪”辯護權的權利的後果。
5. 原審法院在認定超速駕駛者另有其人的情況下仍對上訴人進行處罰的做法完全是一種蔑視上訴人的訴訟權利、違反行為過錯原則這個刑法基本原則的做法,這種判決是一個無效的判決。
- 共同犯罪
- 詐騙罪
- 事實問題
- 法律問題
- 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1. 如果在未被證實的事實寫道:“嫌犯xxx 與xxx等人,共同決意,分工合作”這是一個法律問題,即嫌犯們是否共同犯罪的問題,它的不存在也不影響法院根據其他的事實進行作出推論,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
2. 共同犯罪的決意乃共同犯罪的根基及本質,因為只有在主觀上各行為人之間存在共同決意才能解釋為何雖然各行為人只實施犯罪計劃當中的部分行為,但仍然需要為整個犯罪行為的全部負責。
3. 詐騙罪的懲罰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總體意義上的公民的合法的財產權,是一個實際上的結果犯,或者損害犯,犯罪所造成他人財產的的損失就是實際損失的總合。
4. 雖然,詐騙罪的未遂行為應該受到處罰,但是,由於本案所控訴的未遂行為與另外的既遂行為屬於同一的共同犯意下的行為,應該在既遂行為一起考慮,未遂行為被既遂行為吸收了。
5. 在共同犯罪情況下之犯罪中止需要一些條件得到滿足才能認定:尤其是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結果發生,又或是行為人曾認真作出努力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結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