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管轄權
-量刑過重
摘要
1. 從有關已證事實,可清楚看到上訴人故意駕駛舢舨搭載五名人士非法進入澳門,有關犯罪事實的發生地顯然是在澳門。上訴人運載及協助他人非法進入澳門的犯罪行為已經全部完成,協助他人偷渡之犯罪發生地必然是澳門。上訴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所規定及處罰之犯罪。從舢舨靠岸及五名非法入境人士登岸後,協助非法入境的行為已經完全在澳門的管轄範圍內發生,因此,澳門刑法必然適用於上訴人。
2. 上訴人所觸犯的協助他人入境罪屬於嚴重的罪行,對社會秩序帶來相當嚴重的負面影響,另外,考慮到本澳長期以來一直面對非法移民及非法入境者在澳門從事犯罪行為所帶來嚴峻挑戰,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當局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的困難,對社會安寧亦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協助他人非法入境罪,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六年實際徒刑;一項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及一項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每項二個月的徒刑;在犯罪競合方面,原審法院判處其合共六年三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並無過重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