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12 603/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12 823/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間接證言
      - 量刑過重
      - 扣押物

      摘要

      1. 從有關描述中可得知,兩名證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證言均源自親身經歷,包括應朋友要求撥打電話以便取得毒品,駕駛車輛接送朋友取毒品及被朋友告知已取得毒品等等,有關的事宜均非源於聽聞他人所述。因此,有關證言並非《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規定的間接證言。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六年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亦沒有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平等原則。
      3. 雖然上訴人在案中被扣押了三部手提電話,但僅有一部電話被認定為“用於販毒”,因此被宣告充公;其餘兩部則未被宣告充公,故此上訴人提出的改判要求並無道理。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12 255/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
      - 量刑

      摘要

      1. 上訴人及第二嫌犯均是毒品運輸的角色,兩人均對整個販毒活動之上游情況毫無掌握,因此,上訴人的協助並不能被視為有主要價值的協助,並未滿足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條件。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有關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所攜帶的毒品份量以及上訴人的認罪及合作態度,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9年3個月實際徒刑,略為過重。本案判處上訴人7年6個月較為適當。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12 390/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7/2012 470/2012(I) 非常上訴之判決的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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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