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2 458/2011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2 573/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判錯誤
      - 量刑過重
      - 法律定性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各人的聲明結合卷宗第4至7頁的照片,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相關的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的行爲,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考慮到上訴人只用刀背砸向被害人,雖然仍導致被害人左手受傷,但傷勢輕微,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約為刑幅的二分之一的量刑則略為過重。本案判處上訴人一年徒刑已能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3. 上訴人以傷害被害人生命為威脅手段,企圖迫使被害人向其交付金錢的行為已以直接正犯,及未遂方式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49條第1款a)項,並配合第21條,第22條及第6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脅迫罪。
      4. 上訴人所觸犯的罪行在本澳亦較為普遍,對個人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亦不少,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亦帶有嚴峻的挑戰。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及一般預防的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2 334/200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2 19/200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2 399/201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