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審判錯誤
- 量刑過重
- 法律定性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各人的聲明結合卷宗第4至7頁的照片,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相關的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的行爲,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考慮到上訴人只用刀背砸向被害人,雖然仍導致被害人左手受傷,但傷勢輕微,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約為刑幅的二分之一的量刑則略為過重。本案判處上訴人一年徒刑已能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3. 上訴人以傷害被害人生命為威脅手段,企圖迫使被害人向其交付金錢的行為已以直接正犯,及未遂方式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49條第1款a)項,並配合第21條,第22條及第6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脅迫罪。
4. 上訴人所觸犯的罪行在本澳亦較為普遍,對個人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亦不少,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亦帶有嚴峻的挑戰。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及一般預防的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