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臨時居留聲請者的配偶
- 離婚
- 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
摘要
一、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條(四)項的規定獲准在澳門居留的臨時居留聲請者的配偶在該臨時居留的行政程序中不具備聲請者的身份,不論夫妻採取何種婚姻財產制度,也不論被用作在澳門居留聲請之理據的財產的擁有者是誰。
二、在臨時居留的聲請者被宣告離婚之後,其前配偶不能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的規定,通過購置一套不動產和存入一筆金額為500,000.00港元的定期存款來設立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