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租賃批給合同
-《土地法》
- 批給合同失效之宣告的公布
- 批示:同意
- 城市土地利用期間的性質
摘要
一、沒有什麼妨礙由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在《公報》上公布行政長官宣告土地租賃批給失效的批示。
二、如果運輸工務司司長在審閱並引用了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後,撰寫了一份含有12點內容的意見書,並得出以下結論:“經參閱上述案卷,並基於當中所提出的理由,本人同意有關建議,謹請行政長官 閣下宣告有關批給失效”,而行政長官又在司長的意見書上作出“同意”的批示時,那麼對該批示只能作出一種解讀:行政長官正式宣告該幅土地的批給失效。
三、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城市土地的利用期間是一個強制性期間,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由行政長官中止或延長。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