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4/2022 10/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因不法事實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 前提
      - 因果關係

      摘要

      一、根據《民法典》第477條第1款的規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成立的前提包括不法事實、侵害人之過錯、損害以及事實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二、對於因不法事實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受害人,即追究責任之訴的原告,證明相關責任的所有前提(事實的不法性、過錯、損害以及因果關係),因為這些是創設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事實。
      三、在確定賠償義務方面,目前所採取的是適當因果關係理論,根據該理論,事實必須適宜造成損害,損害是該事實的適當效果。
      四、在本案中,在欠缺其他要素及證據下,事實上原告及胎兒的身體狀況未有異常紀錄,胎兒未見任何重要或次要畸形(但有自溶及缺氧缺血性損傷),亦未發現原告及其丈夫有任何生育能力問題,無法推斷出胎兒的死亡是原告所進行的理療身體訓練所造成的。
      五、只有一併符合所有法定前提方能訂定因不法事實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