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一、要批准行政行為效力中止,必須同時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所規定的三項要件。
二、除具有紀律懲處性質的行政行為外,如要行政行為效力中止的請求獲准,同一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申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的要件必須成就。
三、關於不批准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內居住的申請之行政行為,如上訴人已有七個月的時間去尋找住所,則其作出的很難在短時間内找到一間他本人及其家團可以居住的房屋的陳述便不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