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2/2020 108/201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不理睬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9 108/201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被執行人的配偶
      - 查封
      - 共同財產的分割
      - 第三人異議
      - 權利的排除
      - 反對查封

      摘要

      一、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709條第1款的規定被傳喚的被執行人的配偶並不是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只有權在獨立的訴訟程序中申請分割被查封的共同財產,否則執行程序將繼續以被查封財產為標的進行。該配偶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3條的規定提出第三人異議,但不能反對查封,因為只有被執行人才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53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反對。
      二、《民事訴訟法典》第757條所指的被執行人的配偶僅僅是按第755條第1款a項第一部分之規定被傳喚的被執行人的配偶,並不是按第755條第1款a項第二部分之規定被傳喚的配偶。
      三、被執行人的配偶沒有提起第三人異議的情況並不排除其提出作為共同財產被不當查封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之辯護的可能性。
      四、按《民事訴訟法典》第709條第1款的規定被傳喚的被執行人的配偶,若認為沒有待分割的共同財產,尤其是因認為被查封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時,可以申請分產,請求法官裁定被查封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以便使查封不再繼續維持,又或者,因應可能出現法官認為財產清冊程序不是裁決複雜問題(例如被查封財產的性質問題)的適當方式的情況,而請求中止該財產清冊程序,以便提起旨在證明被查封財產是其個人財產的宣告之訴。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法官應作出批准中止訴訟程序,以便申請人在30日期間內提起旨在證明相關財產是其個人財產的訴訟的批示,以取代原批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