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租賃批給合同
-《土地法》
- 失效
- 承批人的過錯
- 約束性行為
- 要求取得不合法待遇的權利
- 城市土地利用期間的性質
摘要
一、如果因為承批人對未能在訂定的期間內完成土地的利用存有過錯而有理由宣告城市土地的批給失效,那麼這屬於行政當局的一項約束性行為。即便行政當局在其他的行政程序中非法地沒有宣告其他的批給失效,假定這些程序的重要事實有相似之處,這一情節也完全不能對本案的承批人有任何幫助,因為行政相對人不能主張一項取得不合法待遇的權利。
二、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城市土地的利用期間是一個強制性期間,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由行政長官中止或延長。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