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非法移民
- 驅逐令
- 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新的瑕疵
- 法律定性
- 判決無效
- 遺漏審理
- 自由裁量權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處於非法移民狀態的人士須被驅逐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驅逐令須載明採取措施的理由、被驅逐出境人士所前往的目的地及其被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第6/2004號法律第8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款)。
二、處於非法移民狀態的人士已經離開澳門這一事實不妨礙作出驅逐行為,以及訂定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
三、如果提起司法上訴之人只是在陳述中從一個新的角度對一已在起訴狀中提出有關事實的瑕疵作出法律定性,便不屬於就新的瑕疵提出爭辯。
四、當判決對某一應予審理的問題沒有進行審理,但對這一審理之遺漏作出了解釋時,並不因審理之遺漏而存在判決之無效,反而屬於審判之錯誤。
五、法院沒有權限判斷對上訴人所訂定的禁止入境的期間是否與引致禁止其入境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或可譴責性成比例,也不能假設當法律賦予法院該職責時,法院又是否會訂定該一期限,這是一個專屬由行政當局所作出的考量。
六、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否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