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經由第10/2016號法律所引入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第2款和第3款
- 為吸食而持有大量麻醉藥品
- 《基本法》第29條
摘要
一、根據經由第10/2016號法律所引入之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當行為人(為個人吸食而)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的植物、物質或製劑載於該法律所附的每日參考用量表,且數量超過附表中數量的五倍時,行為人吸食麻醉藥品或單純為個人吸食而持有麻醉藥品的行為受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所規定之刑罰的處罰。
二、行為人為個人吸食而持有的數量超過法律附表中參考用量的五倍的情節並不妨礙適用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只要滿足該項所規定的條件即可。
三、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不違反《基本法》第29條的規定。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