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澳門居民
- 中國公民
-《基本法》第24條第(二)項
- 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第1款第(二)項
- 在澳門通常居住
-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 臨時逗留證
- 身份證
摘要
一、對於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澳門通常居住為由而獲承認澳門居民身份的要件,應適用現行規定(《基本法》第24條以及第8/1999號法律第1條)。
二、對於並非在澳門出生,且非澳門居民子女的中國公民,為被視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需具備《基本法》第24條第(二)項及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第1款第(二)項所規定的要件: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
三、關於非在澳門出生,且非澳門居民子女的中國公民在1999年12月20日前是否屬於在澳門合法居住的問題,基於《民法典》第11條規定的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規則,應適用當時生效的法律。
四、臨時逗留證是在1982年和1990年進行的兩次非法移民合法化行動中,發給在澳門處於非法狀態,即來自中國内地的無證人士的身份識別證。臨時逗留證並不賦予其持有人澳門居民的身份。
五、身份證是澳門當局向以前的臨時逗留證持有人發出的證件。
六、身份證賦予澳門居民資格。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