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1/2015 123/2014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在澳門定居
      - 犯罪前科
      - 自由裁量權
      -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1項
      - 恢復權利
      - 違反適度原則
      - 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的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摘要

      一、當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1款和第2款第(一)項提到,為著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許可的效力,應尤其考慮“刑事犯罪前科、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本法律第4條所指任何情況之因素”時,應理解為賦予了行政當局真正的自由裁量權。
      二、對於行政當局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一)項的規定就居留許可所作的決定而言,恢復權利並不具約束力,該規定允許行政當局考慮利害關係人的犯罪前科,不批准其居留許可的申請。
      三、不能要法院在假定其有權作出決定時,就是否給予眾上訴人臨時居留許可續期作出決定。這是一個專屬由行政當局所作出的考量。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否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