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刑事訴訟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輔助人
- 上訴之正當性
摘要
輔助人不具有針對所科處之刑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上訴的正當性,除非他能夠證明自己在具體個案中對於提出相關質疑具有切身的利益。
決定
A)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被質疑的部分,繼而撤銷中級法院於2014年7月31日所作的對輔助人就刑事部分提出的上訴作出了審理的合議庭裁判部分,而這將必然導致第一審裁判中的這部分被維持。
B)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法院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
“輔助人不具有針對所科處之刑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上訴的正當性,除非他能夠證明自己在具體個案中對於提出相關質疑具有切身的利益。”
C) 命令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