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商標
- 司法上訴
- 拒絕註冊商標的新理由
- 在司法上訴中對立當事人的責任
- 沒有載於行政決定中的拒絕註冊的理由
- 未對拒絕註冊商標的其中一項理由提出司法爭訟
摘要
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9條所指的對立當事人在向民事法庭所提起的司法上訴(《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中,有責任在答辯或回應(《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9條第1款)中以補充的方式提出行政決定中所沒有載明的拒絕註冊的其他理由,以應對司法上訴的理由被採納的情況,並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及第2款中的相應部分。這是為了使法官在司法上訴的理由被採納時能夠審理該新事宜。
二、當拒絕註冊商標的理由有兩個(A和B)而利害關係人僅針對其中的一項(A)提出司法上訴時,不論作為上訴之基礎的理據(A)是否成立,該上訴都註定敗訴,而被質疑的行為也因未被質疑的那項理據(B)而得以維持。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決定批准註冊第N/XXXXX號商標的部分,第一審法院的決定繼續有效,但僅限於其中涉及不正當競爭這項拒絕註冊之理據的部分。